针对房屋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的现象,作为业主的您享有以下几种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首先,您有权选择与开发商进行直接沟通,通过和谐协商来解决问题;
其次,您可向
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反映;
再次,若上述两种方式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您还可以寻求有关部门的协助处理;
最后,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奏效,您还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权威机构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时,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
购房合同并要求
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提起
诉讼时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诉状,同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书写诉状确有困难,也可采用口头形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
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