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使得广大业主无法顺利地取得住房权并开始实施后续的装修及入住计划,无疑将为每位业主造成无法估量的
经济损失。当此类情况发生时,根据法律
法规,开发商有必要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款项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关于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首先应由双方
当事人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业主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例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则需按照
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然而,若双方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均可通过适当的途径予以调整。如违约金过低,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提高
赔偿金额;反之,若违约金过高,开发商亦可提出异议并请求降低。若双方未曾约定违约金或所作约定无效,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延期交付房屋期间与该房屋位于同一区域、同类性质房屋的租金标准来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
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