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售房屋的
抵押登记事宜,您需要前往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办理。办理之时,除需携带必要的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外,还需填写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签订
抵押合同等相关手续。请注意,依照《城市
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涉及以预购
商品房用于贷款
抵押的,必须提供已生效的预
购房屋合同作为申请依据。
同时,该法的第三十条也明确指出,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抵押双方
当事人均应前往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此外,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作为
抵押物的情况,
登记机关有义务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注明。若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竣工,则抵押双方当事人在
抵押人领取房地
产权属证书之后,仍需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
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