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一房二卖”的问题,其主要的法律权益维护途径如下所述:
首先,如果“一房二卖”的行为在完成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那么依据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该处房产将属于登记者所有。反之,如果尚未进行房屋
产权过户,则只能作为一项债权来处理,仅能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相应权利,而无权主张获得房产所有权。
其次,对于两次买卖都未能实现产权过户的话,两位买家有权向卖家提出
履行合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人
民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支持在先签订
买卖合同的一方。
最后,如果在两次买卖中均未完成产权过户,两位买家也可以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卖家在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了所出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的事实,从而导致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那么买家可以请求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利息、
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因此,当买家遭遇卖家“一房二卖”的情况时,他们可以选择请求
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赔偿损失,以及要求卖家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己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