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设争议问题的妥善解决途径为:当影响方可以向所在地的乡政务部门或者土地管理局提出处理
申诉,若上述机构未能予以妥善处理,则当事方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提交申请,由相关受理机构对该房屋建设争议进行初步调解。如调解无果,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对于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一方,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