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无论是
民事诉讼法还是
刑事诉讼法中,都未明确规定开庭后的具体日期内应下达
判决书,仅对案件的审判时限做了相应的规定。审结期限的计算方式为自
立案登记的次日始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这段期间,然而,在此过程中的
公告期、鉴定评估期间、审理
当事人就
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以及处理人
民法院间关于管辖权争议的期间则不被计入其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