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发现了商品住宅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问题,首要步骤应是立即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联系。之所以这样做,乃是因为
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已经达成了具有法定效力的契约关系。作为商品住宅的制造者和主要销售商,房地产开发商理应对商品住宅的品质负有终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需要向消费者支付
赔偿金,且该质量问题又属于合同中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范围内,那么开发商同样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向责任方追索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若开发商不愿意积极解决问题,或者消费者对开发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表示不满,那么消费者有权向负责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的权威机构
递交申请,请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
同时,消费者也可选择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在此基础之上,消费者还可以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居住环境进行全方位的鉴定,其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将被视为
民事赔偿方面的关键性
证据资料。
再次,若经由以上各种途径仍无法妥善解决问题,那么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个人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
仲裁程序乃至
法律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