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之
管辖权确立原则如下:若涉及政策性房屋买卖
合同争议,应由涉案房屋所在地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反之,对于非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若存在合法有效的
管辖协议,则应依照该协议明确的法律管辖法院进行裁判;倘若不存在此类协议,则由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或者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