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责任,通常规定其
违约金不得超出主合同总金额的20%,若给
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较大,则在此基础上可适度提高
违约金比例至主合同总金额的30%;自
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购买方便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支付相应违约金的请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