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则此举将会被判定为一种
违约行为。
然而,若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引发的
逾期交房现象,那么并不必然构成违约。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第五百七十七条所明文规定,当一方
当事人未履行其
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亦明确指出,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明确表达或以自身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履行
期限届满之前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