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解读,关于
定金的定义及其法律效应。定金,乃是
当事人为了
保证合约能够按照预定的流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要求,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
担保,以此来确保持续履行交易。对于
购房时所支付的定金是否能够退还,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若因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未能签订
购房合同,例如购房者主动放弃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此时,定金是无需退还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法达成是由购房者的
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
其次,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
签订合同,则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若因购房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政策变动或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购房者已缴纳的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