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拆迁补偿争议时,
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向负责管理此类事宜的房地产业管理部门提出
申诉请求。若对此裁决结果存有异议,还可进一步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
行政复议,以求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然而,若裁决结果仍未能满足当事人的期望,他们有权向所在地区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