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妥善解决方式,以下为相关解读: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时,及时向违约方发送书面通知,以中止该合同的继续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既未能按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
担保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又没有表现出充分的恢复履约能力之时,若其仍然试图强行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原
合同义务,那么,作为守约方应坚决拒绝此种无理请求,同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
合同关系,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