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方签订
房屋预售合同时起,须在30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备案工作。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开发商需与
购房者订立正式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署合约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及市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申请。房地产管理局应积极运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在线登记备案。
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亦可由授权
代理人代为办理。若选择委托
代理人进行办理,则必须提供
书面形式的委托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