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
买房屋的过程中,倘若发现所购物业存在质量瑕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策略来合理处理此事。
首先,业主应主动与开发公司取得联系,展开有效的对话和协商,明确表达自身实际所需,以期开发公司能够提供恰当的保修服务或者采取其他适合的修复手段;
其次,如遇困难,业主也可以选择将详细情况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进行报告,期望有关部门能予以充分重视,并启动必要的调查程序,以便采取合适的措施加以应对;
最后,倘若上述两种解决方案均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业主仍有权利依据法律
法规向当地法院发
起诉讼,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业主始终享有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甚至直接寻求司法救助的权利。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