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要求,我们可以将住房的质量问题大致分为以下三个分类:
(1)住房主体结构存在的质量缺陷;所谓的主体结构,指的就是住房的主要构建物通过某种方式相互连接并且形成的平面或者空间构成体,这个构成体必须具有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以及稳定性,只有这样才能
保证住房能够承受自身以及各种持续性的荷载,比如地基、承重墙等等,当这些部分出现如结构性裂缝、倾斜、倒塌等问题时,就应该被视为主体结构存在着质量问题。
(2)严重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种情况指的是因为住房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购买者享受住房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例如无法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未达到标准等等。
(3)其他一般的质量问题,例如住房渗漏、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对于以上所述的三类不同性质的质量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法,同时也赋予了
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商各自不同的
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