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
产权益争议案件中,提
起诉讼所需提交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用以证明原告合法权利主体资格的
身份证明文件;
2.启动
诉讼程序的
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
授权委托书面
证据;
3.涉及房屋价格支付及归属问题的付款发票,房屋初始所有权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4.关于房产登记变更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材料;
5.
房屋所有权证书;
6.代为办理产权证所产生费用的收据等。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
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