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在法律规定中的具体标准如下: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的绝对值应小于或等于3%,在此范围内,须依照双方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款进行实事求是地结算;若差额大于3%,则购房者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但不退还房屋价款。在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情况下,若差异在3%以内,买方有责任支付由此产生的差价;如差异超出3%的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补偿责任;反之亦然,即实际测量的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若差异率在负3%以内,则卖方需将包括利息在内的相应房价款返还给买方;若差异率超过负3%,则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多收的款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