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退房的事宜有着如下几个方面的论述和解释:
首先是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
其次是
合同无效时得
处理方式;
再者就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须知;
然后是房屋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问题;接着讨论房屋质量是否达标以及是否影响正常使用;
最后是关于房子
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
合同欺诈等问题。
具体来说,当开发商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进行交付,且经过
购房人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那么购房人便有权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请求,同时要求其退还预付的
定金或者支付的房款利息。
另外,若开发商在
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证件并不齐全,这便构成了
违法行为,由此缔结的
买卖合同也将被视为
无效合同。鉴于此种情况,开发商应无条件地退还购房人已经缴纳的所有房款。
此外,若开发商在未经购房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购房人同样有权选择退房。
再者,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差超过了3%,购房人也有权选择退房。
最后,如果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至于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求,购房人同样有权选择退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