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卖房方未能依照双方协议中明确规定的日期交付房产,则将被视为违反合约义务,进而引发买受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契约条款,对其进行
违约责任的
追责。在此种情况下,如经过合理期限内的郑重催告并仍未收到准确答复、且未得到充分和合理的违约原因解释,作为买方,可以依法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如此便可使由此造成的包括财务在内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的三个月之内,卖方成功交付了房产,那么买方将无权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依然拥有向卖方索取由于延迟交付所带来的额外
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