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一套房产多次出售的现象同样可能构成
欺诈性质。具体而言,当卖方以获取不当收益为根本动机,实施了向买方传递
虚假信息、误导其做出购买决策等行为,从而使买方蒙受了重大
经济损失时,这种行为便符合了
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素。
然而,如果卖方并无主观上的恶意企图,那么他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诈骗罪,而应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来进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