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逾期交付房屋所引起的
赔偿规定如下,即我们将违约时应支付的赔款定位于每延迟一天向买家支付买卖总体价值的万分之五为基础。当任一方以已约定的赔款数额过于高昂为理由提出要求减免时,应依据
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超出30%这一比率进行相应的减少处理;反之,如果一方以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低于原定赔款金额为由提出增加要求时,应以实际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作为确定新的赔款数额的依据。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