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屋出现了质量问题,双方可先进行沟通协商来妥善处理。倘若保修期尚未到期,则负责建设、销售该房屋的开发商理应对此负责,并承担起维修的职责。即便业主选择自己进行维修,但维修所需的相关费用同样也应由开发商承担。
然而,如果属于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相应的解决策略。《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若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那么购买者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并索取
赔偿损失。当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必须承担修复责任;若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购买者便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均由开发商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