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流程当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我们重点关注和把握:
首先,作为
买卖合同的主体方,无论是出卖方还是购买者,都须具备真实有效的
民事行为能力,以
保证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决策和行为具有
法律效力;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并且没有任何
欺诈或
虚假陈述的成分存在;
再者,
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严禁出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情况;
最后,我们还应确保出卖方已经取得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证件,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