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购房者拥有
合同解除权。当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延迟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适当的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该合同。关于这个解除权,其适用时限为一整年。也就是说,在此一年内的任何时候,买方有权利通过通知出售方的方式解除这份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是如果时间超过此一年之久,买方就会永久性地失去这个解除权(除非是因为其他诸如严重质量问题等原因而提出
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出售方支付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那么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一旦其中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
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如何计算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额。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