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售方未能依约履行交房义务,即视为违约,据此,
购房者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及协议内容对其进行
追责问责。在此情形之下,倘若经过合理期限内多次督促与告知,仍无法按时收到房屋且卖方并未给出充足合理解释的,购买方可依法
解除合同,此时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全数承担。
然而,如果卖方在得知催促信息后,在三个月之内已成功将房屋顺利交付给买方,则购买方无权立即决定解除合同,但同样拥有向卖方索求因延迟交付所引发的额外
经济赔偿的权益。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