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卖房交易过程中,如果已经收取了买家支付的
定金而尚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最终选择放弃出售房屋,此时则应视为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了约定,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应该将定金做两倍的
赔偿。具体而言,根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当
债权人履行
债务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被回收;反之,若债权人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先前的协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么他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样地,对于收受定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们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尽管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我们仍然建议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尽可能地只退还已收到的款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