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各法院的审判实践所揭示的情况,满足
退房需求的主要途径可分为两类,即约定性条件和法定性条件。
其中,约定性条件是指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署的
购房合同上明确规定的退房条件。举例来说,如果开发商因自身原因而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交房任务,那么购房者便有权提出相关的退房请求。除此之外,购房者还可以在
合同条款中详细注明诸如小区规划或配套设施与销售时的宣传广告或者售楼说明书出现明显差异、房屋在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间内仍未获得相应的
产权证书等退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