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退房,实际上存在着明确的时效性限制。如果超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或
合同协议所设定的时限,未能及时执行
退房手续,那么退房的法定权利将会丧失。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是双方
当事人在前因后果中并未作出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在经由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促之后,退房解除权的行使仍需等待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方可实施。
然而,若对方当事人未曾进行此类催促行为的话,那么在此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应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及时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