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遭遇了
商品房质量问题,首先必须与房地产开发商建立沟通渠道,因为在
消费者与开发商家之间存在着明确而又合法的契约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商和销售
代理商,需要全面负责确保所销售商品的品质满足用户需求。
如若开发商未能够妥善地处理此类事件,或者是顾客对于这种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相关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递交申请,请其进行专业且公正的判定;或者,顾客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对于住户而言,他们同样可以考虑自行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涉及的房屋进行深度分析,这样得出的评估结果将会成为
民事赔偿所需提供的关键性
证据资料。除此之外,业主还有权选择通过仲裁途径来解决问题,或者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以上所有的措施都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那么消费者就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法律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
买受人恳求
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
保修期内,
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