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因未能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所签订之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向买受人归还其支付的全部
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
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
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出卖方如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与买受方签署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协议;
然而,如果在
诉讼发起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了该项许可证明,那么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便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
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