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购房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的界定,其规定的范围为:至多不超过3%的绝对值波动,在此期间内,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所注明的价格进行实际结清处理;而若超过此标准,则买方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并且无需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在实际情况中,即如果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差额在3%以内时,这部分超出的面积将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并予以补足支付;当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超出部分超过3%时,该超出部分将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承担。反之,如果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误差比例在负3%以内时,那么在这个范围内的房价款以及相应的利息都将由房地产开发商全数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负3%,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将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