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面积误差方面的国家
法规规定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如出卖方所交付的房产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的,则应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未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2)若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如果买方愿意继续
履行合同,而房产的实际面积又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产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应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