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物面积大小存在差异方面,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曾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使用空间的室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双方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不符时,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当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原则来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之内,那么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业主提出
解除合同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业主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情况下,如果业主选择继续
履行合同,且实际建筑物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范围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业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负责承担,所有权归属业主;反之,如果实际建筑物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包括百分之三在内)范围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开发商退还给业主,而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需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业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