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一房二售的情形下,由于实际操作中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无法实现其基础条件,因此未能获得购
买房地
产权利的买家,便有权要求解除该
合同关系,并索回之前所支付的
购房款以及相关利息费用,在此过程中,还能尝试寻求到损失
赔偿方面的支持;与此同时,他们亦有权向卖方收取最多为已付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关于这一问题的妥善
处理方式,当合同双方都具备相应的
法律效力时,完成了房地产
产权过户手续的一方将依法享有对该
房屋所有权的所有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