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举并不合法。要求
购房者必须购
买车位,这被视为一种强制性的销售措施,明显违反了买卖交易中自愿的原则和义务,因此可能导致其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倘若开发商所提供的是位于地面上的车位,并且该车位在建筑物规划范围之内,其主要用途为车辆停放,且开发商已经在《
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明确表示这个面积并没有纳入公共区域的分摊计算,同时将之划归为自身所有,那么,开发商便有充分的权利来进行此类车位的销售活动。
然而,若在最初建设小区时并未对车位进行任何规划,而是在后期才进行划分,那么这些后来划定的
停车位则无权进行销售,它们应属于整个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