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承租人毫无正当理由地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房租或者有
拖欠倾向时,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提出要求,并给予其合理时间段内将欠款付清的机会。若承租人无视此项要求且恶意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依照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依法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力。在此情况下,若承租人仍未按期支付所欠款项,出租人有权解除该份
租赁合同。
至于损失方面,由于承租人的
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租赁合同的解除,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
赔偿租赁房屋在闲置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损失,然而,这部分损失的
赔偿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六个月。
此外,出租人还可以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追回所欠租金。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
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
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
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