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协议的网上签约及备案事宜,须在开发商与
购房者签订相关协议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办理。对于商品房预售行为而言,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必要条件:
(1)开发商需已缴纳全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证;
(2)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等合法审批手续;
(3)按照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数量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安排及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
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