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有关房屋面积误差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对此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范。
根据这些法规,当房屋面积误差在3%之内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实际测量所得的数据为准来确定房屋的销售价格;
然而,一旦误差超越了这个范围,那么购买者便享有自主选择是否终止合同的权利,并且出售者必须无条件地将已经收取的
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悉数退还给购买者。这种情况下,假如购买者仍然选择遵守原有的合同约定,他们需针对这部分超过既定比例的面积产生的误差以及事前商定的价格进
行权衡,并可从以下四个选项中做出选择:
第
一,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不足的面积;
第
二,由出售者独自承担超出度量的空间;
第
三,由出售者向购买者退还多收的款项;
最后,双方共同分担超出既定标准之外的费用,也就是接受双重
违约赔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
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
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