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业主交付所
购房产,业主可考虑先行接收该房产。在此过程中,业主有权利向开发企业发出催告通知,敦促其迅速履行交房义务,并就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的时间给予合理的
赔偿。在经过催告程序之后,如果相关方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交房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充分的理由进行解释,那么业主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企业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