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在一方
当事人与他方当事人签署关于设立、变更、转移以及终止
不动产权利的合同时,除非有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行作出明确约定,否则,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若在
合同签订之后,尚未进行不动产权利的登记手续,此种情况并不影响该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因此,对于无
产证房产设定的
抵押合同来说,要使其具备
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作为交易的主体,参与者必须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且自愿的;
最后,该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