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若购买者购置的是普通
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签署了明确之协议——即我们所说的“
借名购房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将被视作合法有效的载明,借名人的诉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然而,一旦涉及到房屋已被
司法机关查封、已
过户至善意第三方手中或存在其他无法进行过户操作的特殊情况时,借名人要求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便不再具备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当购买者选择的是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时,由于此类交易行为违反了相关政策和
法规的规定,并可能损害到其他符合
购房资格的
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双方签署的借名
购房协议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即便
购房者是以其父母的名义购买的房产,但在完成
不动产登记后,
物权效力即刻生效,登记
产权人将被视为房产的所有者,除非有充分的
证据能够推翻产权登记簿上所记录的内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结合房屋的
出资情况、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购房发票、合同、
房屋产权证的持有人身份以及对借名购房事实是否有合理的解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