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签署他人之名的合约属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除了
当事人能够明确授予他人代其
签署合同之外,此类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与有效性。
代理权的授予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且该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注明
代理人的姓名或称谓以及代理事项、职权范围与
执行期限等具体内容。
此外,被代理人需本人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以确保代理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得到被代理人的认可。如此,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凭借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所有
民商事法律行为,均将对被代理人产生直接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