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关于涉及到某一房屋所处地域的相关司法事宜,理应由该地的人
民法院承担相应的审判
管辖职责。在绝大部分情况之下,我们皆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著名且经典的管辖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普通市民提出了与公民权益有关的
民事诉讼请求,那么当事案件应予以交付并由被告所在地区的地方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
不动产纠纷案件的
处理方式与其他类型案件存在显著差异,此类案件将直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具体而言,对于已经完成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其登记地址即被视为不动产地;而对于尚未完成登记程序的不动产,则需依据实际归属状况来确定其所在地。由此可见,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
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权原则,而是受到专属管辖权规定的严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