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乎于房产面积差额补偿的专项法律
法规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如下:若实际测量的房产面积较之合同中所记载的面积有所增加,且其差距比例在总计百分之三之内的话,买方应当依据双方既定的约定价格进行全额补充支付;
然而当测量结果显示的房产面积误差超过了原合同中约定的百分之三标准时,其额外的房价款项应由卖方负担,同时将过量部分的
产权权益转让给买方作为实际产权人。
再者,如果实际测定的房产面积小于原合同约定,而其误差比例仍然在总计百分之三范围内的话,卖方需要按照原合同价将相应的房价款连同应得的利息退还给买方;但若误差比例超出原合同中约定的百分之三水平,卖方必须以双倍的金额向买方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