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房屋时,若发生提前终止租约的情况,则需缴纳相应的
违约金。
然而,如租赁物遭受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所有权存在争议等任何一种情形,且并非由于出租方维保不当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此时倘若
承租方提出
解除合同,便无需承担付款违约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