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直接提交索赔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若
出借人和借用者在购
买房产之前就
房屋所有权达成明确协议,则应被视为具有效力。
然而,倘若购买方涉及
经济适用房或其他类似性质的保障性住房,且该购买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政策和
法规,并可能侵害到其他具备
购房资格的人群的权益,那么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定为无效交易。
《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
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
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
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