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信息根据市场价格所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出借人和借用人在购
买房产之前明确界定了该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行为视为有效。
然而,对于购买者为
经济适用房或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情况,由于这一交易涉嫌违反现行政策及法律
法规,严重损害了众多具备
购房资格的公众权益,因此一般被判定为无效交易。
《关于审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
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
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
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
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