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实际测量面积所计得之数据,对
商品房面积差异所产生的补偿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以下内容:若实际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范围在总数额的3%以内时,买方需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追加支付;
然而倘若误差超出了上述比例限制,则卖方需要负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项,同时将该部分
产权移转至买方名下作为弥补。又若实际面积比原合同约定的要小,但误差范围仍在总数额的3%以内的话,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项以及其所产生的利息;但是如果误差超过了这个比例,那么卖方就必须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项的金额来向买方返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