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购房者有权向其发出书面催告通知书,督促对方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并且
赔偿由此造成的延期交付所导致的额外
经济损失;在经过书面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期完成房屋交付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话,购房者则有权依法单方面解除该
购房协议,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以及对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
不可抗力或者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